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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3日
我省生育津贴申领将“零跑腿”
8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6月11日,从省医保局获悉,日前,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实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等措施。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继续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提高至顺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分娩时有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生育的,与参保地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本人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实际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明确,实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按照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率缴费且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参保女职工,无需提交申请,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直接获取生育结算相关信息,核定发放生育津贴。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政策规定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增加的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此外,实行新生儿“出生即参保、落地即享受”政策。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据了解,该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今后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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