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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3日
安徽启动排污权交易改革
大气排污权可在全省范围交易

  本报讯  记者1月11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新闻发布会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强化污染物排放指标要素保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4项制度文件。“新规”旨在保障全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顺利开展,切实把“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市场化配置环境要素。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项磊介绍,4项制度文件是《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据介绍,《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新老排污单位排污权获取方式均做出明确规定,也是差异化获取方式。对现有排污单位而言,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如果不进行交易,依然是无偿使用,只有在转让、出租、抵押排污权时,才需要缴纳相应的初始有偿使用费。对新排污单位而言,除集中式污水治理和集中式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外,列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均需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排污权。针对排污许可证中没有载明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也可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初始排污权后,依照办法开展排污权交易。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交易主要有哪些形式?针对记者提问,项磊介绍说,《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区域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出(转)让、受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流转的行为”。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减少产能、转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富余的排污权均可进行转让、租赁交易。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在确保排放浓度达标且提前申请的情况下,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探索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通过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无形资产。需要提醒的是,制度规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此外,就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跨区域交易问题,《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规定,排污权一般在同一设区市内进行交易。如果确需跨区域交易,应在符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下进行,如果受让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不得开展增加本区域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权购买、租赁,达到要求且完成任务的,也需在通过受让排污权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进场交易。制度同时规定,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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