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公示《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7月26日前公众均可提意见。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将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交回发包方或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同时,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民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补偿费的归属、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分配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提出,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