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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30日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规范的制度审视与实务厘清
  在产品质量相关的司法诉讼、商事仲裁、消费维权及行政监管查处等场景中,产品质量鉴定广泛涉及纺织、轻工、金属、机电、食品、冶金等领域,对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起关键作用。该类鉴定指由专业机构选派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争议产品的质量问题(含存疑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出具专业意见的活动。由于未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登记管理,当前在资质认定、程序规范和人员能力等方面存在监管盲区与实践困境,亟需从制度设计与操作层面予以系统厘清与规范。

  一、厘清资质范围,强化综合能力审查

  对于CNAS认可范围外,非CMA强制检测的项目(如依赖经验的外观比对、工艺分析等),或缺乏明确标准的鉴定领域,传统资质往往难以适用。
  实践中,诸如价格鉴定、野生动植物鉴定、文物珠宝鉴定、奢侈品鉴定及知识产权鉴定等领域,鉴定工作多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科研院校或行业专家承担。虽然大多未纳入司法行政鉴定名录,但其专业性与权威性在特定领域内获得广泛认可。
  因此,鉴定机构的认定应超越资质表象,系统考察其技术能力、方法科学性、公信力、独立性及实践经验等实质要素。

  二、强化人员专业能力,防范审查形式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产品质量鉴定具有跨学科、疑难复杂特征,鉴定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被鉴定产品的工作经历和专门知识。因此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取决于鉴定人的专业水平与实践经验。
  当前实践中存在一种倾向,即过度强调程序合规性,却忽视了专业实质的关联。尤其在新兴或交叉领域缺乏明确资质标准的情况下(例如“快播案”中关于技术支持方鉴定资质的争议),更应依据专业相关性与实际经验来遴选专家。关键在于,必须严格审查鉴定人的从业经历是否与争议事项具备实质关联,从而避免资质审查流于表面形式。

  三、规范委托程序,防范执业风险

  委托程序的合规性直接关系鉴定意见的采信效力。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于非诉讼阶段单方委托鉴定,并试图将结果用作诉讼证据的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仅法院委托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属法定证据类型,未经司法委托的结论因程序与中立性欠缺,通常难以被法院认可。
  因此,建议当事人优先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以符合程序规则要求。鉴定依据应依循合同约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顺序。对于鉴定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的采信,审查部门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

  四、恪守科学客观,维护专业公信

  鉴定须以勘验条件完备、技术路线可行为基础。如因证据缺失、无实物样本或标准缺失等无法得出明确结论,应客观载明鉴定限度,不应为迎合诉讼出具推断性意见,或在无实物样本时臆测质量状况,以维护证据效力和行业公信。
  产品质量鉴定立足于专业性与客观性。鉴定机构应持续加强技术能力与规范建设,司法审查需兼顾程序合规与专业实质。应重点避免“重形式、轻技术”和“非诉委托诉化”等现象,坚持以专业关联为核心、程序规范为支撑,切实服务司法公正与纠纷解决。
  产品质量鉴定事关事实认定与裁判公允,唯有恪守专业底线、规范操作路径、重视客观关联,才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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