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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25日
高危作业须投保“安责险”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安全生产是守护民生福祉与社会安宁的重要基石,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条例》共6章62条,从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多个维度,全面绘制了安徽安全生产的新蓝图。

密室逃脱等经营场所
要遵守安全规定

  “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责任重于一切。《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九项安全生产条件,并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这意味着,从企业的最高管理层到基层员工,每个人都将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条例》还强调,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这一规定将有力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在《条例》的指引下,安徽将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持续筑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防线。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到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从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一项措施都旨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控。
  特别是针对新业态、新领域的安全管理要求,《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于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经营场所,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些规定将有力保障新业态、新领域的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发包或者出租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要求,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的现象,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控。

授予乡镇人民政府等
监督检查权力

  “监督是安全生产的‘守护神’。”新修订的《条例》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旨在构建起一个更加严密、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依法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这一规定将确保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其次,《条例》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相应的监督检查权力。这将有效弥补基层监管力量的不足,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无死角、全覆盖。
  同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根据实际开发、运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特色应用场景,提升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的能力。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此外,《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机构。并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效激发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要制定应急预案

  “未雨绸缪,方能防患于未然。”新修订的《条例》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也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努力构建更加高效、有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同时,对于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也要求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中的应对能力。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究竟该如何展开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科学施救。
  对存在可能隐瞒不报、谎报、迟报事故,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矿山、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等情形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提级调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新修订《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安徽在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方面再次取得新进展、新突破。《条例》的实施将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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