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结合上位法最新修改成果和我省实际,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创新实践上升为法规。该实施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增加,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实施办法加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实施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职责方面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代表职工“发声”。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