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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日
《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施行
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法定化

  本报讯  2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审议通过,《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规定》共计23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和应对措施,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了基本规定。

  据了解,《规定》将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法定化,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叫”的渠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要作出“应”的举措,做到“科学应对”。

  在处理灾害性天气时,《规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分类要求”。首先,政府层面应从“临灾”应对和“灾中灾后”应急处置,两个时间“节点”上,分别给出具体应对内容和应急处置措施。其次,对于相关部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署和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另外,针对台风、暴雨、暴雪和强对流天气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

   “《规定》体现了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改革最新要求,将业务技术体制改革相关成果法定化,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适用范围。”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蒋文斌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参与”原则也在《规定》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中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措施、灾害发生地相关单位的先期处置和自救,以及成年人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了指出应对灾害性天气事前和事中的具体举措,《规定》也对在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结束后如何“善后”做了清晰要求。灾害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损失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修复受损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给排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及时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要求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灾后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

  与此同时,《规定》强化了应对灾害天气时产生的法律责任。条例聚焦气象灾害防御,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立法“小切口”,进一步细化上位法有关制度规定。其中指出,未按照本规定采取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的、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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