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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6日
安徽土地征收出台新政

  本报讯  记者1月4日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办法》规范全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省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程序、措施,有效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和矛盾的改革探索。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建立实施以来,由于我省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安置措施、补偿标准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履行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导致征地矛盾纠纷突出,发生大量信访、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效解决征地补偿安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有必要制定《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被征地农民各项补偿安置措施的落实。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筹集、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保障等作了规定。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规定、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方面,《办法》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及分配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规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规定征收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可以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安置前被征地农民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周转用房面积人均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办法》还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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