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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18日
我省出台新规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高质量发展——
提升“前沿哨兵”战斗力

  环境监测可谓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沿哨兵”,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10月28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发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则、工作机制、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应用、附则等7个部分,明确了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23年10月,全省共有社会监测机构190余家,从业人员7000余人。作为政府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的补充,社会监测机构已经广泛参与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在支撑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环境监测市场起步晚,我省社会监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存在技术能力参差不齐、从业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一些机构监测行为不规范,甚至触犯刑法。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双随机”抽查制度,对规范从业行为、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该《办法》具有覆盖面广、公平公正,侧重质量、关注需求,责任明晰、衔接有效等特点。《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安徽省内开展监测活动的所有机构,对注册地在省内外的机构、以及省内跨市服务的机构,分别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防止出现监管漏洞。机构不论规模大小、进入市场时间长短,评价指标一律公平对待,让所有进入市场、合法合规经营的机构享有同等发展机会;在评价指标的设置上,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的监测数据质量作为重点,弱化加分项的分值权重,引导机构注重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把参与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列入加分项,鼓励机构积极参与,弥补系统内监测能力不足的现状;《办法》强化属地监管,明确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各市提交的结果进行审核,重点是社会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严重失信及行政处罚情形。政策上充分衔接,对接省信用办和省市场监管局,将最新出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列入评价指标,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综合评价。

  该《办法》评价指标设置基础得分项、加分项、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信用等级设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用优、良、中、差予以区分,明确对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判定为D级的社会监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办法》采用年度集中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

  《办法》突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应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提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将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与信用等级挂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倒逼监测行为在法律和标准规范框架内执行,达到推动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目的,不断促进行业自律和全省环境监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正是我省生态环境部门优化监管方式,推动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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